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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告协会《网络直播营销选品规范》

发布日期:2023-03-20 浏览次数:77

第一条 为促进网络直播营销业态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广告协会《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为网络直播营销主播及其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主播和机构)在直播选品、直播销售和售后服务的活动提供指南。

第三条 主播和机构不得推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其推销的商品应符合法律法规对商品质量和使用安全的要求,符合使用性能、宣称采用标准、允诺等、符合保障人身与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四条 主播和机构应认真核对商家资质,并重点审核

以下内容:

(一)加盖公章的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法律、法规对从事生产、加工、销售或者提供服

务的主体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行政许可

批准证书的复印件。

鼓励主播与机构与信用良好的商家合作。

第五条 主播和机构应认真核对商品资质,属于市场准入审批的商品或者服务,需查验相应的市场准入类批准证书。鼓励主播与机构选择信誉良好的品牌商品。

第六条 主播和机构推销的商品中涉及商标、专利、认证等证书以及代言人证明等用于确认产品实际情况的其他必要文件资料的,应认真进行核对。涉及他人名义形象的,主播及机构需向权利方索要相关权利证明文件,必要时,予以公示。

第七条 主播和机构应检查核对直播选品样品的商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关于标签标识,涉及商品价格、商品名称、产地、

生产者信息、性能、重要参数、规格、等级、生产日期、保

质期等内容,需检查核对是否与商品资质资料的相关信息保

持一致;

(二)关于商品包装,需检查核对商品在正常的流通过

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是否会破损、损坏,商品包装上的宣

传语应避免违法违规或与产品标识、说明书相矛盾等;

(三)关于说明书,需检查核对宣传内容是否符合商品

实际情况,与商品信息及资质资料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鼓励主播和机构制定网络直播营销选品制度,深化对产品的认知与了解,提升选品能力。

第十六条 网络直播营销服务机构应当提升签约主播的合规意识,督导签约主播加强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及标准规范等的学习。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中国广告协会将加强对本规范实施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向社会公示规范实施情况,鼓励自律自治,争创品质直播。对违反本规范的,视情况进行提示劝诫、督促整改、公开批评,对涉嫌违法的,提请政府监管机关依法查处等,切实服务行业自律、服务行业维权、服务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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